我该怎么办?
杨某是社区扶贫专干,负责对辖区贫困人员信息进行建档立卡。当地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他录入的贫困户信息存在错误,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杨某对此感到委屈,觉得自己出发点是好的,并且不理解:“纪委监委不是查贪官的吗,为什么会盯着我这种‘小事’不放?”
“纪律君”如是说
杨某之所以会产生疑问,是因为对纪委监委的性质与职责不理解。作为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委监委决不只是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党章对于纪委的工作职责有着明确的规定。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对监委的工作职责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都是基础,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监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
具体到杨某的问题,他所犯的错误可能是“小问题”,但已经给百姓利益和扶贫工作带来了损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在今后的工作中可能会酿成“大问题”。当地纪委监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杨某应认识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错误的出现。
相关案例
2018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对一批建档立卡低收入户比对存疑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春江镇黄海社区有2位同名同姓的陈某娣,只有1人属于低收入人群,在建档立卡工作中,该社区工作人员鞠某误把非贫困户陈某娣录到了扶贫系统中。经过调查,这些问题是因为个别村(社区)主任、会计等人对建档立卡工作不重视而造成的。他们在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的过程中流于形式,导致个别建档立卡低收入户资料中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等信息存在错误。鉴于未产生实际后果,未对扶贫款项造成损失,新北区纪委监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督促其加强日常监管。
延伸阅读
不少人对纪委监委的工作职责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纪委监委是专门“打虎”“拍蝇”“猎狐”的反腐败机关。诚然,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严格监督同样是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
纪委是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监督,监督的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委是依照宪法、《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监督的是所有公职人员。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首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最常做的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管住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之间的广阔空间,有效填补监督空白,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小错误发展成大错误,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