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报5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人: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04浏览次数:1257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部署要求,把保障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扎实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为进一步严明扶贫工作纪律,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盐城市委农办扶贫工作处利用职权违规支取扶贫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4年,经市委农办副主任栾峰同意,时任扶贫工作处处长王玉,利用职权从合作单位“农村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费”中,提取5万元用于结算酒店餐费等欠款;要求合作单位以培训场租费名义向有关乡镇支付费用8.8万元,并从中支取4.52万元用于结算酒水款等费用。2015年至2017年,时任扶贫工作处处长董少峰继续从有关乡镇先后8次违规支取费用23万元,其中15.5万元用于支付酒店餐费、节日福利、夏季清凉用品费用以及私人招待费用等。调查期间,董少峰与他人串供,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2018年5月,栾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董少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首羡镇渠三座楼村原党支部书记渠吉福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索取好处、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2013年至2016年,渠吉福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2000元;违规为3户不符合条件的村民申报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伙同5户村民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8万元,个人分得1.5万元。渠吉福还伙同他人套取村级债务化解资金和截留征地补偿款16.77万元,个人分得6.51万元。调查期间,渠吉福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2018年6月,渠吉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泗洪县峰山乡黄岗村原会计杨木利挪用扶贫资金给其亲属从事经营活动问题。2017年3月,杨木利从峰山乡拨付给黄岗村用于扶持碧根果产业发展的结对帮扶资金中,挪用9万元给其亲属用于超市经营等活动。2018年7月,杨木利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原人武干事、人才公寓服务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王洪履责不力,造成已死亡的民政补助对象仍然继续享受补助问题。2012年至2015年,王洪在任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民政管理科科长、社会事业科民政组组长、残联理事长期间,未认真履行低保、五保、重残等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审核职责,核减不及时,481名已死亡的补助对象仍然继续享受民政和重残专项补助,造成财政资金损失48.23万元。2018年2月,王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冶山社区原党总支副书记、计生专干戴珍兰骗取残疾补助问题。2015年12月,戴珍兰利用负责为群众办理低保残疾补助的工作便利,通过瞒报本人家庭实际收入、未按相关程序进行公示等方式,为本人家庭骗得一户多残补助资格,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共获取1.9668万元。2018年2月,戴珍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从上述5起典型案例看,涉案党员干部对法纪毫无敬畏,无视中央和省委三令五申,有的不收敛不收手,挖空心思对扶贫资金动手脚、玩猫腻;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对扶贫资金监管不作为、不尽责;同时也反映出涉案地区、部门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监管责任不严不实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侵蚀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已成为脱贫攻坚的“拦路虎”,必须依纪依法坚决惩处。

当前,脱贫攻坚已经到了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全省“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推进会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稳中求进,一体推进,持之以恒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严肃查处扶贫领域顶风违纪行为,督促推动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精准聚焦、持续发力,既集中力量整治扶贫领域“微权腐败”、庸懒无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又下功夫深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产生的根源,持续释放“敢动奶酪必严惩、敷衍塞责必问责”的强烈信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纪律保障。